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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意见 撤销冒名登记将有章可循

时间:2019-07-08 19:38:37   作者:   来源:   阅读:201   评论:0
内容摘要: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 笔者近日从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制定出台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登记的条件和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围绕群众反映的冒名登记撤销难、周期长、材料多、费用高、缺乏惩戒措施等问题,逐......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 笔者近日从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制定出台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登记的条件和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围绕群众反映的冒名登记撤销难、周期长、材料多、费用高、缺乏惩戒措施等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

  据介绍,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大幅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方便了市场主体投资创业,也出现了少数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骗取注册登记的情况。截至目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的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登记的举报数量约为2.9万件。

  《意见》降低了被冒用人的举报门槛,被冒用人只需要核实身份、作简单登记、提交现有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完成反映情况的流程。如被冒用人不能到场,可以在网上进行远程身份核验,不要求必须提供笔迹鉴定材料。在取证调查环节,《意见》作出新规定,即市场监管部门把被冒用人反映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45天之内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出现诉讼等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直接认定冒名登记成立。冒名登记被撤销之后,被冒用人原来在市场监管部门受到的惩戒措施会及时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和个人居多)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建立全国性的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数据库名单上的人只要再次办理登记注册,将受到严格审查。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此外,《意见》还设置了几种不予撤销的情形: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的;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的;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的;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有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撤销后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姜馨

责任编辑: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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